久中锐评|所有被辜负的人,都懂她为什么一定要销毁这枚胚胎
丈夫婚内出轨并不罕见,但如果丈夫与第三者以“夫妻”身份做试管,甚至已经形成冷冻胚胎,合法妻子能不能要求销毁?这起发生在无锡的“婚外胚胎案”,把婚外情、重婚罪、辅助生殖、胚胎处置和离婚赔偿等多个问题搅在了一起。这也是本案最尖锐的矛盾: 道德上的受害者,并不当然享有胚胎处置权;严重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的人,也未必达到重婚罪的定罪标准。
案件背景:
据公开报道,朱女士与丈夫育有一女。2019年,朱女士被确诊患有肺癌。此后,她发现丈夫与另一名女子涉嫌使用伪造的结婚证,以夫妻身份在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并已经形成冷冻胚胎。
朱女士持自己的真实结婚证前往医院,要求销毁胚胎,但遭到拒绝。
2026年7月30日,朱女士将丈夫、涉事女子和医院诉至法院,提出销毁胚胎、赔偿精神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请求。8月3日,她又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材料,拟追究丈夫的重婚罪责任。男方随后公开表示愿意配合销毁胚胎,但相关案件目前仍未作出生效裁判。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主要有四点:
一、拿假结婚证做试管,算不算重婚?
不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简单来说,重婚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已经结婚,又与其他人办理了真实的结婚登记;另一种是虽然没有再次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本案中,丈夫和第三者涉嫌使用假结婚证做试管,这显然不是普通的婚外约会。两个人需要共同准备材料、签署医疗文件,并以夫妻身份接受治疗,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但需要特别注意:假结婚证不是有效的结婚登记,做过试管也不等于二人已经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刘某重婚案中,刘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另一名女子共同居住,并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重婚罪。这个案例说明,法院判断重婚罪时,非常看重“共同生活是否持续、稳定、公开”。
因此,朱女士要追究重婚罪,不能只提交假结婚证,还应当尽可能证明:两个人是否长期共同居住,是否向亲友、邻居和医院工作人员以夫妻相称,是否共同承担房租和生活费用,以及是否有长期筹划生育、组建家庭的行为。
聊天记录、租房合同、物业登记、医疗档案、转账记录、共同出行记录和证人证言,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因此,如果现有证据只有假结婚证和辅助生殖记录,重婚罪是否成立仍有较大不确定性;如果还能证明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的可能性才会明显增加。
二、合法妻子为什么不能直接销毁胚胎?
难!
对朱女士而言,这枚胚胎并不只是一份医疗样本。它意味着丈夫已经绕开现有婚姻,为另一个家庭安排了生育计划。她要求销毁胚胎,实际上也是希望阻止背叛继续产生不可逆转的后果。
但法律不能只按照谁更值得同情来决定胚胎归谁处置,从现有法律关系看,朱女士不是这枚胚胎的精子或卵子提供者
2014年,无锡中院审理过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冷冻胚胎第一案。一对夫妻在接受胚胎移植前意外去世,双方父母均要求取得冷冻胚胎。法院认为,冷冻胚胎含有遗传信息,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不能被当成普通物品处理,最终确认双方父母可以共同取得监管和处置权,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这起案件说明,冷冻胚胎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存在,涉及遗传利益、人格利益、生育选择和生命伦理。
但是,无锡冷冻胚胎案不能直接套用到本案。前案中的夫妻已经去世,本案中的精子和卵子提供者仍然在世,而且合法妻子并未提供配子。
因此,朱女士单独要求销毁胚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实存在障碍。
这不代表她完全没有维权空间。她可以要求医院暂时停止胚胎移植、转移或者其他处置,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避免案件审理期间出现不可逆的结果。
因此,法院直接确认合法妻子享有单方销毁权的可能性相对有限。更可能的处理方式,是先维持胚胎冷冻状态,查明其形成过程、双方真实意愿及医院审查情况。如果精子和卵子提供者均明确同意销毁,实际执行的法律障碍会相应降低。
三、医院看过结婚证,还要承担责任吗?
要看医院到底审查到了什么程度。
国家有关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辅助生殖治疗前,应当查验接受治疗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并保留相关材料。2016年后不再要求查验生育证明,但身份证和婚姻证明的核验要求并没有因此消失。医院不能简单地说:“他们提交了结婚证,我们看过”就能逃脱责任
对此,法院可能重点审查:
假结婚证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双方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医院是否按规定留存材料,签名和病历是否对应,以及审核流程中有没有明显疏漏。
假证制作得足以以假乱真,医院也完成了现有制度要求下的合理审查,医院的责任可能较轻;但如果证件编号、身份信息或者签名存在明显问题,医院仍然放行,就可能面临行政调查或者民事责任。
所以说,仅凭“医院接受了假证”这一结果,还不能直接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医院是否担责,最终取决于其有没有尽到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
四、重婚罪不成立,丈夫就不用赔了吗?
当然不是。
刑事定罪的门槛很高,但离婚案件认定婚姻过错,不需要达到同样严格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虽然还没有发生胚胎移植和子女出生,但如果公开报道中的事实最终得到证据证实,丈夫与第三者共同伪造婚姻材料、筹划辅助生育,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甚至属于“其他重大过错”。
朱女士除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调查丈夫是否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支付医疗费、房租、旅游费、生活费或者其他费用,并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
最后,朱律给大家提醒:
1.对遭遇婚姻背叛的一方
发现配偶出轨后,最重要的不是立即在网上曝光,而是合法保存证据。
银行流水、医疗材料、聊天记录、房屋租赁信息和财产线索,都可能影响案件结果。不要通过非法侵入手机、安装监听软件、偷拍私密场景等方式取证,否则可能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侵权人。
2.对婚姻过错方
婚外生育不是一句“感情自由”能够解释的私人选择。
一旦涉及伪造证件、隐瞒婚姻状况、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和辅助生殖,就可能同时产生刑事、行政、婚姻家庭和财产责任。
3.对婚外关系中的第三者
“他说正在离婚”“他说婚姻早已名存实亡”,都不能代替真实的婚姻登记信息。
明知对方已婚,仍共同伪造材料、筹划生育或者接受大额财产,不仅可能面临道德评价,也可能被要求返还财产,甚至卷入刑事诉讼。
4.对辅助生殖医疗机构
辅助生殖身份审核绝不能只走形式。
一枚胚胎形成以后,可能带来生育、亲子、继承、财产和伦理等一系列长期问题。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证件核验、异常复核、知情同意和全过程留痕机制。
结语
这起案件真正需要回答的,并不只是“胚胎要不要销毁”。
它更深层的问题是:一个人能不能通过伪造身份,先制造不可逆转的事实,再要求原配、医院和社会共同接受结果?
法律可能无法消除一场婚姻背叛带来的伤害,但至少应当明确:任何人的生育选择,都不能建立在欺骗、侵害他人权益和突破伦理底线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