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
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
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
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解释》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01
这次新司法解释主要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的第三条的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将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进行细化。新解释提出洗钱罪(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而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若同一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犯罪,则择一重罪论处。
02
这次新司法解释,对“推定明知”的认定上进行了改进,提出要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这对比旧“解释”中所提出的类似“反证试的排除”七类情形直接“推定明知”的审查方式更加“合理”。
03
新解释再次明确了“洗钱罪”的常见类型,诸如到赌场换筹码、金融产品互换、彩票奖券贵金属购买、现金密集型商户的经营收入混同、虚假交易担保等转换利益所的,仍然破除形式重实质,层层穿透,打击犯罪。新解释新增了“虚拟货币”的金融资产转换方式也是洗钱罪的一种,就给比特币、qq币、游戏币等数字货币洗钱打上了补丁,堵上了虚拟货币犯罪的漏洞。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虚拟财产,本身不是违禁品,个人可以持有,但虚拟货币的交易转让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不会得到法律保护。自从虚拟货币诞生,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的各种刑事案件在全球各国几乎每天都在上演,涉案金额都是上千万、上亿级别。科技的进步,使得犯罪的手段也在升级,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新解释堵上了虚拟货币洗钱的窟窿,可谓是全力出击、打击犯罪,守护了大家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