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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中锐评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解读1:别从“职业打假人”变成犯罪嫌疑人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时隔七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通报,已对董某某等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立案侦查,网红职业打假人“铁头”落网。

饱受争议的“铁头”从为自己维权的受害人,变成了存在加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这个名词备受关注并非第一次,并且也有不少判例,将“职业打假人”以构成刑事犯罪进行处罚。

最为典型的是2019年6月由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案件,该案被评为典型案例。

2019年6月上海长宁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东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本市多家超市卖场、亲子教育机构等被害单位为目标,通过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投诉的方式,利用被害单位为维护经营希望减少投诉或撤诉的心理,从而胁迫被害单位向其支付“顾问费”等,共计敲诈所得人民币5.6万余元。

 

“解释”新规定

 

“解释”中提到,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购买者诉讼请求;构成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购买者行为侵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誉权等权利,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购买者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其他相关规定

 

其实上述“解释”出台之前已经有相关规定将恶意打假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制。

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其中,备受关注的“牟利性索赔人”行为在新法中得到规制。其中第二十七条指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四十九条指出,“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更是明确要求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同时,上海高院也明确指出:对“职业打假人”以非法诈取企业钱财为目的,对生产者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赔或者索赔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骗取企业钱财为目的,通过产品掉包、藏匿等手段、虚构产品质量问题或者隐瞒产品质量问题真相的方法,使经营者产品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别让“打假”变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以往的刑事判例来看,一般是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定罪处罚,而这次冲上热搜的网红“铁头”事件也是涉嫌该罪名。

并非偶然,在今年5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联合举办第二期“提振消费维护权益”大讲堂,披露了一组职业打假的数据:上海2023年职业索赔投诉量高达24.6万件,上海已汇总了近6000人的职业打假异常名录,并探索将职业类投诉排除出“生活消费需要”范畴。这就表明,去年一年时间内,也仅在上海地区,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身份风险的人数已经有6000人,这些人如继续以这种形式打假,很有可能因恶意打假为由受到相应处罚,并且一旦被认定以打假为名,勒索财物的行为,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从现在的动向来看,后续对这种恶意打假行为的处罚会更加严厉。

面对国家对这种恶意维权的处罚力度上的加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职业打假人的职业风险和违法成本会进一步提高,这可能导致这个特殊的“行业”从此走向灭亡。但从另外一种角度来看,这种职业打假群体确实也起到了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在该群体消失后,则需要某些东西去填补监督的缺失,而这最好的替代品,应该还是我们自己。这需要我们公民对维权知识上的储备外,跟需要的其实是便捷、高效、完善的维权渠道。

这次“解释”的发布,也正是起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补充和完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