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中涉外,

久中涉外|套利已死,架构永生——21号公告下的跨境财富传承新范式

久中涉外|套利已死,架构永生——21号公告下的跨境财富传承新范式

 

引言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两份文件宣告离岸信托的“免税保险箱”时代正式终结。与此之前,CRS 2.0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加密资产纳入信息交换范围,消极非金融机构穿透识别实控人信息。中国已与116个法域建立CRS双边交换关系,覆盖香港、新加坡、瑞士、BVI、开曼等主要离岸金融中心。两股力量同时收紧——信息透明化与税务穿透化并行推进。

在这样的背景下,高净值家族的跨境财富管理面临一个根本性拷问:离岸信托还有价值吗?海外配置还值得做吗?

 

纪煜鑫律师将从21号公告的规则拆解出发,结合CRS 2.0,深入分析美国信托架构如何在合规框架内,为高净值家族提供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的解决方案。

 

  • 纪煜鑫律师

上海久中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长三角跨境法律服务平台 联合创始人

南平国际仲裁院NIAC 仲裁员

国际律师协会IBA 资助人会员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 支持者会员

“一带一路”律师联盟BRILA 成员

国际法硕士|普通法研究生|中英双证

专业领域:中资出海对接、外汇资金、跨境税务安排、海外利益保护和第二身份规划、国际仲裁代理、跨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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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案例:#爱尔兰某知名威士忌品牌原桶投资FDI、中国架构与合规法律服务;浙江某服装制造业企业出海#越南ODI、入驻园区、收购厂房、商务对接全流程落地服务;北京某医药制药企业(BOI准入企业)收购#泰国工业园区土地及厂房全流程专项法律服务;浙江某汽车零配件制造业企业因#中东局势引发的系列国际货物运输争议解决专项法律服务;浙江某电缆制造业企业#加拿大对华建筑电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应诉专项法律服务;#缅甸籍申请人W某诉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口岸劝返及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等

01

21号公告:

离岸信托的“穿透式”征税规则

(一)立法背景与监管逻辑

长期以来,离岸信托因其跨境架构的复杂性和信息不透明,成为部分高净值人群隐匿资产、规避纳税义务的工具。21号公告以 “实质重于形式” 为立法主线,突破信托的法律形式,直接穿透至装入财产的个人课税。

 

公告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反避税规则体系——包括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一般反避税条款等——实质性地嵌入离岸信托税收管理框架,构建起一套 “穿透式”的税务识别与处理机制。

 

公告覆盖财产装入、信托存续、终止清算及委托人身份转换、死亡承继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配套视同装入、视同分配、境外实体穿透等多项反避税安排,规制范围并延伸至 “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二)核心规则:穿透征税

1

设立环节:资产装入即触发应税义务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资产装入当日市场公允价值,扣除财产原始取得成本、合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财产转让所得”20% 计征个税。若通过第三方个人、壳公司代持转入资产,但实际由委托人出资、承担风险、掌握控制权的,直接穿透认定为委托人本人装入资产。

2

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强制按年计税

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以及信托底层控制的境外实体,存续期间产生的已实现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给受益人,都需穿透归属于委托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3

身份转换环节:离境即清税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该居民个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境外税款抵免

居民个人按照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三)实务影响:谁受影响最大?

新规主要影响在境外设立离岸信托、持有境外资产或计划进行跨境财富传承的高净值个人及其家族。规制指向明确:高净值人群的离岸家族信托及类信托安排,而非普通境外理财产品。

 

据实务观察,上海、江苏及深圳等高净值人士较集中的地区,早于2026年3月已开展针对离岸信托的专项税务管理工作,要求对离岸信托具有实质控制权或实际受益权的中国税务居民履行相关在中国的申报及纳税义务。

 

新规传递的信号非常清晰:离岸信托不再是“免税保险箱”。从设立、存续、分配到身份变更,全链条纳入20%个税征管。

 

02

CRS 2.0

信息透明化的“最后一公里”

如果说21号公告解决了“征什么税”的问题,那么CRS 2.0解决的就是“怎么知道该征谁的税”的问题。

 

(一)CRS的基本框架

CRS(共同申报准则)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跨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全球合计170个司法辖区签署实施,中国已与116个伙伴法域建立CRS双边交换关系。

 

截至2024年,中国已与包括新加坡、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在内的107个司法辖区建立了信息交换关系。自2018年起持续稳定接收境外金融机构传送的中国税务居民账户信息,瑞士、卢森堡、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主要金融中心的对华信息传送在CRS 1.0周期内已形成成熟机制。

 

简单说:你在香港、新加坡、瑞士、BVI、开曼等地的金融账户信息,正在被自动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

 

(二)CRS 2.0的三大升级

CRS 2.0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首次信息交换将于2027年进行(对应2026报告年度)。核心变化包括:

1

加密资产纳入申报范围

OECD将加密货币和CBDC等数字资产列为金融资产。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经纪商、加密ATM运营方需对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跨币种加密资产互换、加密资产境内外划转进行申报。

BVI、开曼群岛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CRS 2.0新规标准进行数据采集。中国香港拟于2028年启动首次CARF(加密资产申报框架)信息交换。

2

消极非金融机构穿透识别

在境外成立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需穿透识别实控人信息。这意味着通过壳公司、SPV等实体持有境外资产的方式,将面临更严格的穿透审查。

3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禁止选择性报送

账户信息将被交换至所有可能有征税权的国家和地区,禁止选择性报送。

 

(三)CRS的实务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6年4月1日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须在6月30日前完成个税申报,税务部门将利用CRS信息数据加强监管。

 

税务机关已可完整获取境外保单的分红、现金价值数据,征管空白正在逐步填补。

 

CRS的核心逻辑是:你在境外的金融资产信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精度和广度,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的时代,结束了。

 

03

美国信托架构:合规框架下的破局之道

在21号公告与CRS 2.0的双重压力下,高净值家族面临一个现实困境:离岸信托的“免税红利”消失了,但财富传承的需求依然存在。

 

有没有一种架构,既能实现资产保护和财富传承,又能在合规框架内规避CRS信息交换和21号公告的穿透征税?

 

答案是:美国信托架构。

 

(一)为什么是美国?

核心原因只有一个:美国不参与CRS。

 

截至2026年,美国未加入OECD推动的CRS。美国运行的是另一套体系——FATCA(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ATCA的逻辑是:要求全球金融机构识别并上报美国纳税人的海外资产信息——是美国向外要数据,而不是自己向外交换数据。

 

美国金融机构没有义务向IRS报告外国纳税人持有的资产信息。正是这种“美国例外主义”,造就了美国不参与CRS、却依然能掌握其全球税务居民信息的独特地位,也客观上使其成为了非美国税务居民存放资产的信息洼地。

 

简单说:你把资产放在香港、新加坡、瑞士——信息会被CRS交换回中国。你把资产放在美国——信息不会被CRS交换回中国。

 

(二)“四头在外”架构:核心设计逻辑

基于美国不参与CRS的独特地位,我们设计出了一套精密的架构——“四头在外”美国不可撤销信托。

 

“四头在外”指的是:

·设立人(Grantor) :非美国籍

·保护人(Protector) :非美国籍

·受益人(Beneficiary) :非美国籍

·信托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如BVI公司)

 

“一头在内”指的是:

·受托人(Trustee) :在美国(如内华达州)持有专业执照的信托公司

 

(三)架构运作流程

1

第一步:设立境外控股公司

由非美籍设立人在BVI等避税地成立一家离岸公司。

2

第二步:转移资产与股权

将境外资产注入该公司,并将公司股权作为不可撤销的完全赠与,转入美国信托。此时设立人即放弃了对资产的所有权。

3

第三步:指定保护人

设立人可指定信赖的人(如配偶)作为“保护人”,由其监督受托人并掌握公司董事的任免权,从而实现对资产的间接控制。

4

第四步:资产在美国境内投资

离岸公司于美国境内开立投资银行账户,将资金从境外汇入,布局美国房地产、股市、债券等投资。

 

(四)架构的核心效果

1

 规避CRS信息交换

根据CRS规则,具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账户通常需要申报。而本架构中的美国信托,因其受托人在美国且美国不参与CRS,其金融账户信息不会通过CRS被交换回中国。

2

规避21号公告的“财产转让”税负

规避的关键在于设立人身份的“非居民化” 。21号公告主要约束“中国税收居民”。如果设立人在设立信托前,已不再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例如,获得了其他国家永居并满足“习惯性居住”条件),那么21号公告对其装入信托的资产可能就不具备管辖权。

3

 资产隔离与保护

由于信托是不可撤销的,资产即与设立人风险隔离。结合内华达州强大的资产保护法,有效防范设立人面临的婚姻资产分割、债务追索或诉讼风险。

4

规避美国税务负担

在设立人、保护人、受益人皆为非美国籍的设计下,信托所得与分配原则上不产生美国联邦所得税负担。

5

规避美国遗产税

设立人过世时,境外公司持有的美国投资不被视为设立人的美国境内遗产,无需缴纳美国遗产税。

6

绕过遗嘱认证

资产无需经过美国法院的认证程序,直接依照信托合约传承给受益人。

 

(五)关键注意事项

1

信托类型必须精准

为达成不涉及美国税务的目标,此信托必须在美国税法上被设立和管理为外国不可撤销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这要求所有设立人、保护人及主要受益人皆须为非美国纳税人,且资产来源非美国。信托仅在有美国来源所得时,才需在美国纳税。

2

设立人身份是核心变量

21号公告的管辖权取决于设立人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如果设立人在设立信托前已完成税务居民身份的转换,则可有效规避21号公告的财产转让税负。

3

需团队全程操盘

此架构涉及复杂的美国税法(FATCA申报、赠与税、遗产税等)及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任何不当操作都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04

我们能为您提供什么?

基于对美国信托架构的深度理解,结合中国21号公告、837号令及CRS/FATCA的最新合规要求,纪煜鑫律师团队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以下一站式跨境法律与税务服务:

(一)美国信托架构设计与设立

1

家族需求评估与架构设计

全面评估家族资产状况、家庭成员身份(美籍/非美籍)、传承目标及税务风险,定制最优信托架构——可撤销信托(FGT)、不可撤销信托(Standby Trust)或多层混合架构。

2

信托文件起草与审定

协调美国律师完成信托合约起草,确保信托文件符合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RC)关于FGT/FNGT的认定标准。

3

 跨境资产置入与金流规划

指导客户将各类资产(现金、股权、不动产等)合规置入信托架构,规避赠与税及外汇管制风险。

4

信托运营与年度合规

协助信托受托人完成年度账务处理、Form 3520/3520-A申报、FATCA/FBAR披露等美国税务合规义务。

 

(二)跨境税务合规与申报

1

美国税务申报

·全美50州个人所得税申报(Form 1040)及节税规划

·海外账户申报(FATCA Form 8938、FBAR FinCEN 114)

·美国人持有境外架构之5471申报

·信托税务申报(Form 1041、3520、3520-A)

2

特殊税务议题

·第一年绿卡登陆申报(Dual-Status Filing)

·弃籍规划及税务申报(Form 8854)

·非美国人之美国来源所得税务申报(Form 1040NR、ITIN申请)

·简易自首方案(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

3

跨境税务规划

·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

·海外劳务所得免税(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赠与税/遗产税申报(Form 709、706、706-NA)

 

(三)中国监管合规与架构优化

1

837号令合规咨询

针对837号令将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监管的要求,为客户提供境外投资合规评估、申报义务梳理及合规整改方案。

2

21号公告离岸信托税务合规

针对21号公告对离岸信托穿透征税的新规,为客户提供:

·存量离岸信托合规评估与税务风险排查

·信托架构优化与调整方案

·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导与税务争议应对

3

CRS/FATCA双重合规

协助客户梳理境外金融账户、保单、信托等资产信息,评估CRS交换风险与FATCA申报义务,制定合规应对策略。

 

(四)境外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

1

跨境资产隔离与保护

利用不可撤销信托、离岸架构等工具,为客户实现资产风险隔离,防范债权人追索、婚姻风险及后代争产。

2

多代际财富传承规划

设计跨越代际的财富传承方案,利用美国信托的永续存续特性,实现资产的长期复利增长与代际传承。

3

家族办公室与综合顾问服务

协调美国律师、注册会计师、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等专业资源,为客户提供跨境财富管理的全链条支持。

 

05

为什么选择我们?

1

中美双法域专业团队

拥有中美两地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的联合团队,深刻理解两国法律、税务与监管体系的差异与衔接。

2

一站式服务能力

从信托架构设计、文件起草、资产置入、税务申报到合规维护,提供全流程闭环服务,客户无需在多家中介机构之间奔波。

3

紧跟政策前沿

持续追踪21号公告、837号令、CRS 2.0等最新法规动态,确保客户的架构始终处于合规前沿。

4

定制化方案

每个家族的资产状况、成员身份、传承目标各不相同。我们不提供模板化方案,只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

5

长期陪伴式服务

跨境财富管理不是一次性交易,而是贯穿家族多代人的长期工程。我们以长期陪伴的方式,持续为客户提供架构维护、合规申报与策略优化服务。

06

结语

2026年,跨境财富管理的游戏规则正在被重写。21号公告终结了离岸信托的“免税时代”。CRS终结了跨境资产的信息不对称。

 

套利空间在收缩,合规价值在凸显。

美国信托作为跨境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的成熟工具,其核心功能并未因中国监管政策的变化而削弱——恰恰相反,在信息透明化、监管体系化的新格局下,合规的信托架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战略价值。

 

以前做跨境配置,赚的是漏洞的钱、套利的钱;未来做跨境配置,赚的是全球市场的钱、专业配置的钱、风险对冲的钱。